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2007年7月,市建委受理了一起对北京百富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投诉,经查实,该公司存在赚取房屋买卖差价且虚拟合同少交税费的违规行为,现将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被投诉机构北京百富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富天公司),备案证明号:京经纪(1998)第0241号;经营地址: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7-10号楼)底商2301;法定代表人:陈琳。
2007年2月份,百富天公司在从事一套存量房买卖业务过程中,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向买方收取购房款6,346,669元,交给卖方5,400,000元,且虚拟合同按照1,600,000元的房屋价格向税务等部门仅缴纳相关税费136,000元。
根据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字〔2002〕112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经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售价应与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的售价范围相符,如有变化,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暗箱操作,非法赚取差价”、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第三条第二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不得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谋取非法收益” 以及《关于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508号)第十一条“存在发布虚假或未公示的房源信息、不进行网上签约、隐瞒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代理并收取费用、隐瞒交易价格、欺骗买卖双方赚取差价、不告知买卖双方查询密码及存在其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消费者可通过信息网、交易网网上举报投诉,或向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投诉,经查实的可对该机构和人员的网上签约行为进行限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该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进行公示曝光,并通报工商部门查处”的规定,该企业和相关责任房地产经纪人员陈琳(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号:京房工06-02-1583)、刘俊山(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号:京房工06-02-2122)、焦志疆(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号:京房工06-02-2123)存在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违规赚取差价的行为,市建委经研究决定:
一、责令该公司及相关责任房地产经纪人员陈琳、刘俊山、焦志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二、对该企业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警示信息系统,在该企业完成对违规行为的整改并报请注册地址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复查合格前,限制该企业网上签约资格;
三、对该企业相关责任房地产经纪人员陈琳、刘俊山、焦志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档案警示信息系统;
四、对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房地产经纪人员陈琳、刘俊山、焦志疆在全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内予以通报,并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予以公示;
五、对该企业逃税行为移送税务主管部门处理;
六、将该企业赚取差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规行为移送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七、该企业及其相关责任房地产经纪人员陈琳、刘俊山、焦志疆的违规行为通报工商主管部门查处。
我市各房地产经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服务,诚信经营。
二○○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