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公司、各有关人员: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令)和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建人教专(1998)244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为,经研究,我局决定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持岗位证书满三年的,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复检验证。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复检验证未通过的,其岗位证书无效。
2、持有物业上岗证书人员,调离原持证单位,应在15日内到市物业管理站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岗位证书在新调入单位不予确认。
3、市房管局审核审批科核准办理资质证书时,应核查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有效性。
4、市物业管理站将不定期对持证人员的上岗证进行检查。
5、已调离原持证单位未变更手续的持有物业上岗证人员应于2008年7月1日前到市物业管理站办理相关手续。
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市建设局
刘文标副市长、肖招鸿副秘书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