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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房地产[2008]第7期

更新时间:2008-05-03 10:52:05 - 来源:漳州房地产 点击数:696 >> 我要发表评论
【行业要闻】
2008年我市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900户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下达2008年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明确,2008年漳州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任务为2900户。其中:廉租住房任务900户(实行实物安置100户,实行货币补贴800户);经济适用住房任务2000户,面积13万㎡。    (章凡)
 
我市出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细则
  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明确,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采取租赁补贴的,补贴额度要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属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物配租要优先解决低保家庭、无房户。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应当提供实物配租。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障家庭总数的20%。对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参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办公室)
 
今年5月1日起我省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可由业主会决定
  近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该规定将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已成立的,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也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中属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须办理停车经营业务审批手续,收费不能高于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并提供正规发票,物业公司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
  实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发放车辆出入证的,制作费用不得另行收取。
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以及业主搬家车辆、临时送货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短时间停放的机动车辆,其收费有关规定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萧琳)
 
【当地资讯】
首季度我市扎实推进房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是继续加大市区公房处置力度。共出售公房54套,面积3305㎡,总房价234.85万元。累计出售总套数28664套,总建筑面积214.14万M2,总房价94080.98万元,实收售房款38720.73万元。二是及时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市本级共发放住房补贴250人,496.50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发放19.85万元,47人;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发放476.65万元,203人。累计发放住房货币补贴15741.02万元,享受补贴职工数16868人。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发放7279.70万元,6788人;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发放8461.32万元,10080人。   (房改办)
 
今年我局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一是严格拆迁程序,强化许可审批。截止目前,市区共核发拆迁许可证2份,拆迁总建筑面积2.48万㎡(其中住宅2.1万㎡,非住宅0.38万㎡),拆迁总户数164户。二是依法行政裁决,化解拆迁矛盾。截止目前,依法受理拆迁裁决案件25起,其中行政裁决8起,正在办理的17起。三是完善审查制度,控制拆迁规模。市本级通过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审批的2008年度拆迁计划共9个项目,计划拆迁总量31.48万㎡,计划拆迁户数3180户。  (拆迁办)
 
我市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已完成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初步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档案10466户,其中符合保障户数7129户。二是确定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市区和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人均月收入200—74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不等的标准;编制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是加快了保障性住房建房步伐。市区“惠民花园”已开盘预售,第一季度完成投资4084万元;“益民花园”预计上半年可全部开盘预售,第一季度完成投资3050万元。四是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新项目。积极筹划“惠民花园二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目前已委托芗城区政府正在进行征地;于2月份委托漳州市规划设计院进行详规的规划设计;已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法人的招标工作,力争下半年开工建设。   (房改办)
 
我市下达2008年度住房用地计划面积
  近日,由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下达漳州市2008年度住房供应计划的通知》,对省下达我市的2008年度住房用地计划总面积160公顷进行指导性分解,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和市区的住房用地计划面积。其中住房用地计划总面积位居全市前三位的分别为:市区67公顷、龙海市20公顷、南靖县和漳浦县并列12公顷。  (办公室)
 
【购房导读】
理性购房需把 “三道关”
  选房关:须看开发企业的信誉及实力
  选房、购房,除了地段和价格外,楼盘素质非常重要。素质高的楼盘,建筑质量过硬,同时房屋户型设计合理,园林环境优美,物业管理也很人性化。选择高素质楼盘,是保障业主日后入住生活质量的关键所在。
  如何选到高素质的楼盘呢?在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通过了解开发商的信誉和实力来进行判断。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的管理比较规范,对于楼盘的设计水平和建筑质量的要求相对来说比较高,楼盘品质和质量相对会有一定保障。可以说,购房者如果在选房时把好楼盘的“质量关”,在源头上就有效避免了日后购房纠纷的发生。
    买房关:签订合同要做有心人
    作为弱势群体,消费者在购房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很容易遭遇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对此,购房者应仔细推敲购房合同,尤其在房屋交付时间、办理产权证时间、面积差异以及开发商的有关承诺、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等方面要加以注意,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与开发商协商修订不平等条款。
    比如,有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署的购房合同中有一条补充协议“面积产生误差时,购房者不退房,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单价据实结算房价款。”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购房者的权利。上述条款以双方约定为名,为开发商免责、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方便,侵犯了购房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典型的不平等条款。购房者完全可以与开发公司重新约定合理的结算标准。
    有的购房合同中写明:“开发商若延交房,则按购房者已付房款3%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购房者若未按期缴清房款,则开发商有权从已收款项中扣除10%作为违约金。”该条款对于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明显不对等。这种条款加重购房者的责任,减轻开发商的责任,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购房者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撤销或变更。
    还有办证问题,有的楼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写明:“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协助购房者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违反上述约定的,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已付购房款总额10%作为违约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在期房买卖中,在正常情况下开发商完全可以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天内履行协助购房者办证的义务。但很多开发商则利用格式条款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期限延长,使购房者及时获得房产证的权益受到损害。
    收房关:房屋质量需逐项验收
    收楼,可以说是消费者对于楼盘质量所把的最后一道关,因此千万不要把收楼认为仅仅是拿房屋钥匙这么简单,消费者在收楼前最好事先了解相关资料,自己不懂的可以请专业人士帮助收楼,对房屋质量进行逐项验收。
    收楼时,如果发现一般性质量问题,如墙壁小裂纹,可以收楼,但应在收楼书上注明,要求开发商及时修复。对大的质量问题,如天花开裂、漏水,购房者一般应要求开发商先修复再收楼,开发商不及时修复将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入住后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怠于履行的,可向消委会、建设局等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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