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漳政综[2008]64号),我市市区2008年度(即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廉租住房申请于5月20日开始受理。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
(二)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满5年以上的;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四)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除具备(二)(三)外,还应同时具备无房户和符合城市低保标准的条件。
届时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格,申请人填写表格后,于5月20日—6月19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根据《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漳政综[2008]65号),今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于7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
届时请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到市、区房改办领取申请表,申请人填写表格后,于7月1日—7月31日向市、区住房保障办(房改办)提出申请。市属单位在市住房保障办(市房改办)受理,区属单位与各街道办事处分别在芗城区住房保障办(房改办)和龙文区住房保障办(房改办)受理。
请大家相互转告。
漳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